关于加强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管理和备案的通知

省内各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

近年来,人社部相继印发了相关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各评聘结合试点单位和自主评审单位对照国家新标准,按照主辅系列,分别制定了评价标准条件,初步形成了我省新时期职称制度体系,并于2021年组织实施。为加强对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备案工作,现将2021年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备案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请各单位于7月10日前将制定的最新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报送至省人社厅专技处进行备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须按照附件1模板格式报送电子版及逐页加盖公章纸质版(统一使用A4纸),请各单位务必确认无误后再报送。

二、已确定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不得随意变更,下一年度职称评审确需调整时,需在评审前,在单位(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人社厅作出书面报告,说明调整意见和理由,经审核确认后方可调整实施。

三、为强化职称评审监管机制建设,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按附件2要求将负责工作人员姓名、移动电话、办公固定电话报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附件:

1.吉林省XX单位XX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参考模板).docx

2.XXX单位负责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工作人员统计表.xls

联系人:臧 涛

联系电话:(0431)88690937 13756565177

电子邮箱:3243961766@qq.com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