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3〕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长白山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长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省直医疗卫生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吉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落实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培养和建设高素质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人民健康提供全周期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初级为医(药、护、技)士、医(药、护、技)师;中级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正高级为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卫生系列初、中级职称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取得;高级职称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评委会组织评审取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从事医疗、公共卫生、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

  (一)临床医学专业。

  临床医学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西医临床诊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专业:全科医学(临床类)、普通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肾内科、小儿内科、内分泌、血液病、职业病、传染病、结核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精神病、肿瘤内科、康复医学、重症医学、病理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肿瘤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疼痛学、运动医学、麻醉学、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与性病学、口腔医学、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医学影像、核医学、放射医学治疗、临床医学检验、计划生育等专业。

  (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公共卫生与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专业:流行病、营养与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学校卫生与少儿卫生、妇幼保健、卫生毒理、健康教育等专业。

  (三)医学技术专业。

  医学技术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诊断检查或检测等操作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专业: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影像(超声、放射)技术、核医学技术、病理学技术、麻醉学技术、康复医学治疗技术、输血技术、病案信息技术、消毒技术等专业。

  (四)护理专业。

  护理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临床护理及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中医专业(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

  中医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临床中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专业: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皮肤与性病学、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喉、中医骨伤、中医肛肠、针灸、推拿(按摩)、中医康复、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骨伤、全科医学(中医类)等专业。

  (六)药学(中药学)专业。

  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专业:医院药学、医院中药学、临床药学、临床中药学等专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

  (四)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五)继续教育、水平能力测试等应符合相关要求。

  (六)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以后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三)申报年度内有严重违反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人员。

  (四)经相关部门鉴定,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人员。

  (五)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六)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七)近3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的人员。

  (八)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初级职称申报条件

  第七条  初级职称申报条件

  (一)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二)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三)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第四章 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第八条  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二)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三)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四)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第五章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工作量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副主任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满5年。

  2.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二)副主任医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临床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

  2.专业能力与工作经历。

  (1)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详见附表2。

  (2)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讨论,承担本专业专题讲座或讲课,任期内有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专题授课和带教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经历。

  (3)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4)内科系统:在内科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并能熟练地掌握与内科有关的专业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常用诊疗技术及相关技能,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内科的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5)外科系统:对外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有深入的了解,并能作出正确地诊断和独立地处理。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三)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2项本专业相关代表作。

  第十条  中医专业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工作量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副主任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满5年。

  2.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二)副主任医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中医学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和专业知识,对中医的起源发展及机体疾病有较深入了解。

  (2)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学术技术源流及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现状,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中医临床实践与科学研究。

  2.专业能力与工作经历。

  (1)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

  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2。

  (2)能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4)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5)内科系统: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

  (6)外科系统:掌握本专业手术指征,并在手术前、后能运用中医中药进行辩证论治。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主持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

  (三)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2项本专业相关代表作。

  第十一条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工作量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副主任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医师职务满5年。

  2.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二)副主任医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预防医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2.专业能力与工作经历。

  (1)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2)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能按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的要求处理各种事宜,能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能独立从事常见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并作出卫生学评价,能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工作常用的现场监测仪器操作、卫生学检验采样、卫生质量感官评价等技能。

  (3)具有一定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

  (4)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5)从事疾病控制的人员能独立拟定并具有组织实施传染病、慢病防治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方案的能力,并能够承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对突发事件(如:重大疫情、食物中毒或有害毒物泄漏等)具有独立的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能力。

  (6)妇幼保健人员能参与本专业中短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独立开展妇女或儿童保健专科门诊,并能解决较复杂问题;参与组织面向人群的健康教育活动;能较全面系统地开展本专业妇幼保健咨询,能完成本专业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具有指导基层组织或下级医师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2项本专业相关代表作。

  第十二条  护理专业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工作量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副主任护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7年。

  2.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二)副主任护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护理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现代护理管理知识。

  (3)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

  2.专业能力与工作经历。

  (1)了解常见病、多发病、疑难重危病症的诊断、治疗技术,并系统掌握其专科护理技术。

  (2)具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较好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的技术问题。任期内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3)具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

  (4)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三)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2项本专业相关代表作。

  第十三条  药学(中药学)专业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工作量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副主任药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

  2.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二)副主任药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药学(中药学)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

  (2)熟悉与常见疾病有关的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病理生理学,对合理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等方面有较深入了解。熟悉医院制剂生产质量控制程序和操作方法,了解建立质量评价与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了解药学(中药学)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药学(中药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2.专业能力与工作经历。

  (1)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作出准确分析。具有指导下级药师从事调剂工作的能力,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

  (2)中药专业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3)组织医院制剂的生产和检验,考察医院制剂的临床疗效,积极参与新制剂的研究与开发。

  (4)具有一定的药学(中药学)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5)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药学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三)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2项本专业相关代表作。

  第十四条  医学技术专业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工作量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副主任技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

  2.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二)副主任技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本医学辅助技术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医学实践。

  2.专业能力与工作经历。

  (1)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并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较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某一检验学科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从事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掌握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完成高质量的专题报告。

  (2)从事技术操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检验的原理、检测方法、临床意义和质控程序以及1-2种检验仪器的操作、日常保养和维护。任期内完成高质量的质量控制、保养维护专题报告。

  (3)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4)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三)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2项本专业相关代表作。

  第六章  主任医(药、护、技)师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工作量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主任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

  2.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二)主任医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医学基础、临床专业理论和临床技术理论知识。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

  (2)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

  2.专业能力与工作经历。

  (1)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

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详见附表2

  (2)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有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专题授课和培养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经历。

  (3)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4)内科系统: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抢救危急重症,并能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承担院内、外会诊,主管或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外科系统: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能独立完成或指导下级医师完成本专业大型、复杂疑难手术,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广博的学识和较强的应变能力,能独立完成较困难的、复杂的院内外会诊。

  (三)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3项本专业相关代表作。

  第十六条  中医专业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工作量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主任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

  2.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二)主任医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中医学基础、中医经典著作、专业知识和中医专业技术理论知识。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

  (2)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理论。

  (3)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掌握本专业学术技术源流和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现状,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中医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

  2.专业能力与工作经历。

  (1)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

  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2)。

  (2)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深的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熟练地处理;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在中医临床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能承担院内外会诊。具有较强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

  (4)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5)内科系统: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主持或指导本专业危急重症的抢救和疑难病症的处理。

  (6)外科系统:熟悉本专业手术指征,并在手术前、后能运用中医中药进行辩证论治。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主持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

  (三)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3项本专业相关代表作。

  第十七条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工作量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主任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

  2.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二)主任医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医学基础、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和预防技术理论知识。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

  (2)掌握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2.专业能力与工作经历。

  (1)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

  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2)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能指导或制定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评价,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能正确处理复杂的、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3)具有对本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

  (4)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5)从事疾病控制的人员能组织制定本地区本专业范围内的疾病控制工作计划,具有组织实施、评价和总结的能力。能组织开展疾病预测并作出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能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对常见的疾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病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

  (6)妇幼保健人员具有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本专业某一方面中长期发展规划能力,能完成本专业计划制定、督导和评价全过程的组织工作;能独立设计专题监测、调查、干预工作,具有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能掌握本地区生殖健康、妇女儿童健康的状况、变化趋势及主要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3项本专业相关代表作。

  第十八条  护理专业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工作量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主任护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5年。

  2.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二)主任护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护理基础、护理专业理论、护理技术及现代护理管理知识。系统掌握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

  (2)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护理实践与科学研究。

  2.专业能力与工作经历。

  (1)精通护理业务,能熟练解决疑难疾病及新发现疾病的重大护理技术问题。

  (2)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护理有关的治疗技术、监测、检查方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能够组织、管理、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并在某领域有所专长。任期内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4)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

  (5)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3项本专业相关代表作。

  第十九条  药学(中药学)专业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工作量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主任药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

  2.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二)主任药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药学基础、药学专业理论和药学管理技术。

  (2)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药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2.专业能力与工作经历。

  (1)熟悉各科药事活动的组织管理,对医院开展合理用药理论和实践有系统的研究。

  (2)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有效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及对新药的较高评价能力。

  (3)中药专业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较高的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能有效提供临床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4)能组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临床药学及制剂生产中的疑难问题,主持开展符合本专业发展方向的新技术及研究开发项目,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3项本专业相关代表作。

  第二十条  医学技术专业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工作量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主任技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5年。

  2.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二)主任技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医学基础、临床专业理论和诊疗技术理论知识。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

  (2)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及应用学知识。

  (3)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2.专业能力与工作经历。

  (1)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检验学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特别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从事影像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正确解决各系统疑难、复杂病例的影像诊断问题。任期内完成高质量的专题报告。

  (2)从事技术操作的,能指导下级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任期内解决本专业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质量的质量控制、保养维护专题报告。

  (3)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

  (4)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3项本专业相关代表作。

  第七章  同级改职评审

  第二十一条  跨系列改职评审

  非卫生系列职称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且符合卫生系列(专业)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要求,可以转评卫生系列职称。转评医疗类、护理类职称的,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方可参评。年度内跨系列改职人员不得同时申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改职后,评审高一级职称时,原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任职时间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职称资格之日算起。卫生系列转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按其他系列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卫生系列专业同级改职评审

  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职称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年度内跨专业改职人员不得同时申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改职后,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专业不同的,任职时间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职称资格之日算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要求、工作业绩要求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办法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工作量等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第二十五条  以下业绩成果可作为代表作:

  (一)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二)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

  (三)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形成的论文等成果。

  (四)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五)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六)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

  (七)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办法所规定的学历、学位均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专业学历或学位。任职后取得学历(学位),视同达到规定的学历(学位)。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全日制”“脱产”字样的归为全脱产类学历(学位),全脱产类学历(学位)人员学习时间不作为聘任时间;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在职”“函授”字样的,归为在职类学历(学位),在职类学历(学位)人员,聘任时间不受影响。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办法对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提出“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原则上为承担政府相关部门重大项目或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按照《吉林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细则(试行)》,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评委会组织评审取得。

  第二十九条  本评审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吉人联字〔2010〕18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医师晋升工作量要求

  2.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附件:

1.医师晋升工作量要求.docx
2.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docx